一、从业人员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,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。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,应经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凡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(包括病原携带者),活动性肺结核,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二、从业人员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或感染、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,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、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三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,
四、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,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;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卫生培训,培训情况应记录。
五、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,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、工作帽(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),头发不得外露,不得留长指甲, 涂指甲油,佩带饰物。
六、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,操作前手部应洗净。接触直接入食品时,手部应进行消毒。
七、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
1.开始工作前。
2.处理食物前。
3.上厕所后。
4.处理生食物后
5.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,
6.咳嗽、打喷嚏、或擤鼻子后,
7.触摸耳朵、鼻子、头发、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。
8.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,
八、操作人员进入食堂时,应更换食堂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置,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,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工作衣帽从事非操作无关的工作。